倫理辦主任或倫理委員可以參加自己審查過的臨床試驗嗎
來源:醫(yī)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(fā)布日期:2024-11-19 閱讀量:次
利益沖突回避,被大家所重視。但也可能會有一些貌似利益沖突的問題,一概以回避來要求時似是而非,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評估和判斷。倫理辦主任及工作人員、倫理委員可以參加自己審查的臨床試驗項目嗎?
參考意見:
如果其自身情況確實符合入組標準、且不符合排除標準,利益沖突的情形可能并不在項目本身,而是需要評估參與臨床試驗后有什么干預和隨訪的要求。這時候,不算倫理審查工作與參與項目之間存在利益沖突。我認為,這屬于工作關聯(lián)。下一步是否利益沖突,還要具體再看:
如果參加臨床試驗時,需要住院實施研究干預和觀察,那就不能正常上班了,應提前安排好這段時間的工作,或有合適的代理人(其實難找),否則也可考慮在其他中心入組。這在客觀上要“取舍”了,參加試驗就不能履職,否則就不能參加試驗。這在事實上已經(jīng)無法形成“沖突”。對此,不管是不是倫理工作人員,換作其他身份的人,也是如此。
如果參加臨床試驗時,并不需要住院,可以正常上班、履行崗位職責,同時還可能需要對該項目的某些情形進行審查,那就需要判斷是否存在“沖突”的可能,即是否在心理上存在無法客觀判斷傾向、或已經(jīng)形成“歧視或偏好”。對于倫理辦主任及工作人員而言,若只是履行流程性工作,不涉及內(nèi)容判斷存在“歧視或偏好”的可能,則不會有影響;若涉及內(nèi)容判斷,則應該回避。這和研究者作為倫理委員審查自己的項目時,原理一樣。
盡管倫理辦主任及工作人員、倫理委員在臨床試驗項目的知情同意方面可能更具有經(jīng)驗和信息來源等優(yōu)勢,他們審查項目的時候已經(jīng)有充分的了解有關獲益和風險,但是并沒有因為承擔倫理工作的原因而減少風險和負擔、享有更多的獲益。對于其他身份的研究參與者,只要知情同意充分和到位,也是一樣。否則,除非自身情況更適合參與,在“兩可”的情況下,讓其他人作為研究參與者可能是更好的選擇。
作者:白云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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